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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人自主權

醫療我自主
醫療我自主

 

所有生命都有其獨一無二的價值,而每個人的價值觀更需要受尊重且被保障,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就是基於這樣的基本人權應運而生。
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是首部以病人為主體的法案,法案中明確保障每個人的知情,決策與選擇權,同時確保病人善終意願在意識昏迷、無法清楚表達時,他的自主意願都能獲得法律的保障與貫徹。

此外拒絕醫療的部分可事先透過「預立醫療決定」(Advance directiveAD)決定,一旦自身面臨特定五款臨床狀態(如疾病末期、永久植物人等)時,是否要以「醫療介入」的方式繼續延長生命、亦或選擇善終並獲得緩和醫療照顧的權利。透過這樣醫療自主權的表達,可尊重病人醫療自主意願,保障其尊嚴與善終權益;也讓病人、家屬、醫療團隊三方在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(Advance care planningACP)過程中,瞭解病人真實願望,以達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的目的,同時減輕家屬面對病人離世時的茫然與不知所措,並因為將決定權交還給病人,降低家屬幫他人做決定所造成的內疚與自責,進而因著尊重和支持病人的決定,體認到自己是實現病人願望的幫助者。

病人自主權利法免付費諮詢專線0800-008-545

  • 市府分類: 衛生醫療
  • 最後異動日期: 2024-04-08
  • 發布日期: 2024-04-08
  • 發布單位: 臺中市后里區衛生所
  • 點閱次數: 156